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滬環規〔2019〕13號)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9月1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本市區域內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后的企業,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涂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于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布嚴于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后,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