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貴州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的通知》(環大氣〔2024〕5號)和《貴州省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黔環氣〔2022〕8號)等文件要求,高質量推進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推動實施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和獨立粉磨站(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以及焦化企業(含半焦生產)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全省水泥行業力爭80%熟料產能完成改造,焦化行業力爭80%以上產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和焦化企業,要對照方案查缺補漏,確保相應工序按期達到本方案要求。
二、指標要求
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水泥企業包括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燒、烘干、協同處置等,以及原燃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焦化企業包括備煤、煉焦、熄焦、焦處理、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環節,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
水泥企業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焦化企業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焦爐煙囪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污染源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
有組織排放具體指標要求見附件1。達到超低排放的水泥和焦化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焦化)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設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無明顯異味。無組織排放控制具體要求見附件2。
(三)清潔運輸要求
進出水泥企業的原燃料、進出焦化企業的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企業,汽車運輸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水泥行業產品運輸優先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汽車運輸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廠內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焦化行業危化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可采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燃氣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調整產業結構
嚴格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兩高”項目管理的指導意見》規范“兩高”項目建設。嚴格執行水泥行業產能置換政策,不斷推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優化。推進煤焦鋼、煤焦化電、煤焦氫、煤焦化一體化循環發展,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等政策,通過綜合手段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發揮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標準作用,引導能耗高、排放強度大的低效產能有序退出。大力推動生產設備、用能設備等更新和技術改造,加快推廣能效達到先進水平和節能水平的用能設備。嚴格落實能耗、排放、安全等強制性標準和設備淘汰目錄要求,依法依規淘汰不達標設備。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進現有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圍繞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高質量推進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為企業做好服務和指導,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水泥行業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組合脫硝技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脫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濃度折算);除塵采用袋式、電袋復合式等高效除塵技術。焦化行業鼓勵焦爐采用分段(多段)燃燒、爐內廢氣循環、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等技術;除塵采用高效電除塵、袋式除塵、濾筒除塵等技術;脫硫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脫硝采用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術;通過建設備用設施或多倉室改造等措施有效減少治理設施檢修時污染物排放。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無組織排放控制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勵采用機械化料場、筒倉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合理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優化收集風量。水泥企業優化工藝流程,減少轉運環節,降低物料落差,縮短運輸距離;破碎機、磨機喂料裝置采用密閉或封閉防塵措施。推進水泥企業礦山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焦化企業安裝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避免直接放散。
焦化企業焦爐采取正壓密封、磚縫灌漿、陶瓷焊補等源頭控制措施減少爐墻串漏。各類儲罐(槽、池)以及有機液體裝載點位收集的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脫硫再生、硫銨結晶、硫磺(膏)生產、脫硫廢液提鹽、焦油渣干化、生產廢水處理、化學產品深加工等設施或車間收集的低濃度VOCs廢氣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引入燃燒裝置。半焦爐裝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逸散,采用蒸汽、干法等節能環保型熄焦方式,加強出焦輸送設施封閉和廢氣收集處理。
加強清潔運輸改造,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產品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短途運輸優先采用皮帶通廊或新能源車輛;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皮帶通廊、封閉式螺旋輸送機或管狀帶式輸送機,優化廠內總圖布置,合理規劃物料輸送路線,減少廠內物料二次倒運和汽車運輸量。
(三)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鼓勵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過程中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到2025年,全省水泥熟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
在保障水泥產品質量前提下,提高廢渣資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礦渣、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脫硫石膏等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數。積極推進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棄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鼓勵使用天然氣、電、凈化后煤氣等清潔能源。嚴格執行水泥行業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熟料產能清零,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引導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鼓勵采用蒸汽加熱或電加熱替代煤氣管式爐。推廣應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熱回收、循環氨水及初冷器余熱回收等減污降碳技術。嚴格執行焦化行業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焦炭產能清零,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采取焦爐煤氣高效綜合利用措施,提高煤氣利用率。
(四)強化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
鼓勵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主要排放口和焦化企業燃用煤氣的管式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動監測,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增加非甲烷總烴和氨排放自動監測;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記錄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監控、治理設施運行及清潔運輸情況;自動監測、DCS系統等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體要求見附件3、4。
水泥企業應確保水泥熟料生產與脫硝系統同步運行,做好脫硝劑采購、消耗量日常檢查和噴槍維護等記錄;采取合理控制脫硝劑用量,優化反應溫度、反應區間和停留時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檢查無組織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可通過智能化、數字化建設,實現無組織排放精準管控。外排環境的煙氣旁路,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因安全生產需要保留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并保存歷史記錄。
焦化企業建立定期巡檢工作機制,加強爐門清理與泄露修復管理,根據產塵點距離合理設置捕集裝置;加強生產組織管理和設備維護,降低推焦除塵風機、焦爐煙囪風機和煤氣鼓風機等事故檢修頻次,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嚴禁采用未達標的生產廢水直接熄焦;規范開展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提高動靜密封點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全廠一體化環境管控平臺數據動態分析和預警應用。
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運輸管理,建設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以及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具體要求詳見附件5。鼓勵與供車單位、原輔材料供貨單位及產品購買單位簽訂車輛排放達標保證書、增加相應合同條款、提供運輸車輛年檢合格證明等方式實現車輛合規管理。
建立健全企業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環保專職人員。建立企業環保設施檢修與維護、環境監測、環保監督與考核、環保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準確、完整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反映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四、政策措施
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于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水泥和焦化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節能減排技術。
(一)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對實現超低排放的水泥和焦化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機構給予水泥和焦化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鼓勵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申報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于入庫項目優先安排資金。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改造,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形成正向激勵。
(二)實行差別化環保管理政策
充分發揮標桿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對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業,可開展A級績效評級工作,減少水泥錯峰生產時間;完成A級績效評定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采取自主減排措施。本方案發布前已評定為A級的企業應對照超低排放指標要求進行改造,確保按期達到本方案要求。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組織實施本方案,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難題。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工業信息化部。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州)相關要求,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省屬國有企業和在黔央企、國企要發揮表率作用,加快超低排放項目改造,及時將改造目標任務分解落實,抓緊推進,加快完成。
(三)嚴格評估監測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和《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24〕209號)要求開展評估監測。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四)強化監督管理
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依托遠程監控、大數據分析等開展非現場監管,組織“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并向社會公開。對超標排污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對弄虛作假、偷排偷放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宣傳引導
做好政策解讀和宣貫,營造有利于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地方和企業的優秀做法。